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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公司人事管理工作
1、协助公司领导制定、控制、调整公司及各部门的编制、定员;
2、协同各部门办理员工的招聘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员工;
3、协助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做好员工的考核、转正、任免、调配等工作;
4、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工作能力;
5、负责员工工资的管理工作;
6、负责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7、负责保存员工相关个人档案资料;
8、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等相关福利;
9、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招聘临时工及对其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
二)公司行政管理工作
1、制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各项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的情况;
2、负责对员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及考勤工作的管理;
3、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行政费用总额度,每月制定公司行政费用预算,并严格控制行政费用的支出;
4、负责公司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买、验收、使用登记及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的制度;
5、负责公司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严格执行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规定;
6、负责公司文件的管理工作;
7、根据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做好电话、传真和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8、负责公司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建立车辆档案,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加强对司机、非司机的安全教育工作;
9、负责公司外围环境卫生的管理;
10、负责公司办公地点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的管理;
11、负责员工食堂工作的管理;
12、负责对外的接待及票务、住宿等工作;
13、根据总经理的指示,积极组织好公司级的重大会务活动和日常的办公会议;
14、负责公司大事纪工作;
15、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16、负责对派出所、安委会、居委会等单位的联系工作;
17、负责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统计证、税务证等的换发年检工作。
是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规范房地产企业税务行为,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一、纳税人识别与登记
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主体,需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纳税登记,并按时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识别,确保其纳税义务的履行。
二、所得计算与核算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包括企业销售房产所得、租金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等各项收入。企业需按照税法规定,合理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确保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针对房地产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减免部分税收、延长纳税期限等,旨在减轻企业税负,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四、税务稽查与监管
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行为进行严格的稽查和监管,确保企业依法纳税。对于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以警示其他企业。
五、信息公示与共享
为了提高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和效率,税务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公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这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企业的税务状况,促进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是规范房地产企业税务行为的重要措施,通过纳税人识别与登记、所得计算与核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稽查与监管以及信息公示与共享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维护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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