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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一、原被告诉称原告刘缘糕诉称:李小高系李被高、胡丽静之子,我与李小高于2011年5月23日结婚,婚后与李被高夫妇共同在北京市某区66号居住。66号房屋后来划入城市规划,由李被高签署腾退房屋安置补偿合同,原告是被安置人之一。李被高按照被安置人人均四十五平方米作为选房面积,取得一百九十二平方米回迁房。2013年,原告与李小高离婚。我系李被高签署腾退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的被安置人,以及补偿款项应有原告分得25%的部分。李被高取得的安置房一百九十二平方米应当有原告25%的共有份额,我应当获得四十八平方米安置房相应的折价款。为维护个人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李被高给付我补偿款项三十一万元;2、李被高给付我四十八万元回迁房屋折价款。如果法院认定原告不享有安置房的共有权,因原告系被安置人,原告要求由李被高给付相应补偿。原告李被高、胡丽静、李小高辩称:66号被拆迁房屋系李被高夫妇的共同财产,所获补偿系基于房屋取得。刘缘糕户籍并未在66号房屋,不享有房屋份额。刘缘糕作为被安置人口仅系指标,安置房系因房屋置换取得,因选定安置房,李被高丧失了其他补偿利益,李被高亦为安置房支付了购房款。所以,拆迁利益与刘缘糕无关,我们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二、审理查明李被高与胡丽静系夫妻,李小高系二人之子。刘缘糕与李小高于201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李小高与刘缘糕离婚。2011年12月,李被高就66号房屋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房屋安置补偿合同,按照回迁房与金钱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腾退补偿安置,合同记载:66号被认定占地面积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原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被安置人为胡丽静、李被高、李小高、刘缘糕;以被安置人人均四十五平方米作为选房面积,实际选择回迁房面积一百九十二平方米;补偿款项包括:回迁房补偿费一百万元,剩余面积补偿费一百五十九万元,附属物补偿款二十万元,空院地补助十万元,搬家补助费3840元, 2011年12月,李被高签订北京市回迁房购买合同,约定:购买定向安置房x地块一套二居室、一套三居室,回购价每平方米四千五百元,房款共计八十六元,房款从补偿款项中扣除。原被告双方认可:刘缘糕对66号被腾退房屋不享有共有权;回迁房现已交付;腾退后刘缘糕曾与三被告共同生活,由李被高租房并支付租赁费用,双方同意从李被高应支付给刘缘糕费用在扣除相应费用。腾退时,刘缘糕户籍未在66号。依据某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以及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腾退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腾退人房屋给予补偿,并且对符合规定的人口加以安置。拆迁补偿方式采取金钱和回迁房屋结合的形式,回迁房屋面积的补偿由购买回迁房部分补偿和剩余房屋面积补偿组成。回迁房屋面积小于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的,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按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对原房屋进行补偿。剩余房屋面积为原房屋面积-回迁房面积。原房屋面积大于零时,对剩余房屋面积采取金钱方式进行补偿。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采用按人口安置方式计算,安置房按腾退人被安置人每人四十五平方米安置购买。在审理中,经释明,刘缘糕如果法院不认定其为回迁房屋共有人,她接受以金钱方式补偿其所在此次拆迁中占有利益的分配方式。三、判决如下:一、李被高给付刘缘糕腾退补助费一万三千元和经济补偿十七万元;二、驳回刘缘糕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据查明事实,刘缘糕属于李被高签订的腾退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的被安置人,补助费按照被安置人的数量进行发放,故刘缘糕请求法院确认分得该款项25%,于法有据。因腾退房屋后,双方曾共同生活,而且由李被高租赁房屋,双方均同意从李被高应支付给刘缘糕的款项中扣除相应份额。依据腾退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际购买回迁房面积补偿是针对腾退时原房屋面积进行的补偿,仅按照扣除购买回迁房的面积来划分不同补偿标准,并且刘缘糕对被腾退房屋没有共有关系,对分割该部分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据腾退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回迁房的取得基础是建立在被腾退原房屋的权属之上,且由权利人自行选择定向安置补偿方式,原房屋中相应面积只能取得回迁房屋安置补偿,而不能取得按照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回迁房按照被安置人每人四十五平方米安置购买,仅系确定被腾退人应回迁面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被安置人在对原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共有权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她是被安置人就认定她对回迁房享有所有权。现证据显示刘缘糕对原房屋并不享有权属,所以原告主张回迁房屋的共有权,于法无据
袁华之律师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将理论与实践较好地结合,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委托人的信赖。尤其擅长房地产、建设工程、土地和公司法律业务。
袁华之律师在房地产开发及土地法律业务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多家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基于袁华之律师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及土地法律实务方面的深厚造诣,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开发与投融资总裁高级研修班均特聘其为客座教授或房地产、建设工程及土地法律实务相关课程主讲人,向上述领域相关人士讲授房地产、建设工程、土地法律实务及法律风险防范技巧。不仅如此,因袁华之律师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土地法律领域的杰出贡献,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选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被北京市律师协会推选为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袁华之律师是北京市建委于2004年在全市一万五千余名律师中经过严格选拔后首批予以聘任的两名评标专家之一,不仅精通建筑业法律法规,而且具有深厚的建筑专业知识背景,对涉及建设工程专业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建设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业务较其他律师更有优势。袁华之律师现担任多家建筑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公司经营及其承建的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有效地保护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袁华之律师每年承办多起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基于袁华之律师在建设工程诉讼、仲裁领域的丰富经验及精湛水平,中国政法大学点睛网律师学院特聘其为高级培训师,专门讲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实务技巧及解决索赔与反索赔问题的专业处理经验;北京仲裁委员会特聘其为仲裁员、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南京仲裁委员会特聘其为仲裁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特聘其担任专家。
袁华之律师不仅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和公司法律实务操作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而且在民商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也有着较高的造诣。袁华之律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兼任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袁华之律师在执教过程中,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深受学生好评。
袁华之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非诉讼法律事务及诉讼、仲裁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诉讼、仲裁案件,除调解或和解外,几乎无一败诉。鉴于袁华之律师对房地产、建设工程及土地法律服务领域的杰出贡献,2013年初,北京市律师协会经层层选拔后特授予袁华之律师“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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