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上关于“谁有住建部09.11.26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话题很是火热,主编也是针对谁有住建部09.11.26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9-11-2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近期,上海市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当前市场变化和房价变动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同时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以来,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实施,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企稳回升,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了作用。但近期部分城市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又有所抬头。各地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好的发展势头,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公开曝光力度,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各地要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加强对方案的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应明确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明确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对于预售方案确定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商品房,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应在规定时间上网销售。 三、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监管。要摸清底数,全面梳理检查已批未建、已批未售项目的情况。督促已达到规定预售条件的项目及时申请预售并公开销售。 五、进一步推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要通过建立楼盘表、网上备案,督促开发商即时公布商品房销售信息。主管部门要通过对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的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开发商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预售款监管工作。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违规使用预售资金。 附件: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样板房、沙盘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 1、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认证后,未在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重新办理网上认证。 2、已达到规定的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超过“行政告知书”规定时限,仍未申请预售)的,以及之前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情况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申报备案。 3、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不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商品房定价不合理等,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修订销售方案,重新申报备案。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样张见附件)。 第五条(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1、商品房销售方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附图; 3、竣工验收证明和房屋勘测报告,其中商品住房项目还应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及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等材料,办理现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认证手续。 第六条(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信息公开)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和销售方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 第七条(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出租)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八条(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地产上市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已确定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地产的,应当按照《关于存量房交易合同和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办理。 第九条(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变更) 已备案的销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变更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撤回和变更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租赁)商品房的,经查实后,市、县房屋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降低直至撤销资质处理。 第十一条(未办理销售方案备案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视作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手续。
三部委发文:防止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政策: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六部委发文全国整治不规范地名:“中央、王府”不能随便用
凤凰网房产讯?3月2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
凤凰网房产淄博讯(编辑 姜鹤)在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后,各地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整改。
6月12日,海南省民政厅发布涉及省内14个城市的84个尚未标准化处理的不规范地名,包括阳光巴洛克小区、珊瑚宫殿、中央大道等名称。
6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政府发布19个不规范地名公示表,包含6号大院、龙记国会山小区、EE新城小区、御府花园小区等。
据澎湃新闻了解,今年4月初,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示范培训班。全国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名管理处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各省份贫困地区代表,“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市(州、地区)地名管理工作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共计200人参与了培训。此后,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兰溪市,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惠州市、云浮市,甘肃金昌市,内蒙古,安徽省合肥市,重庆市,河南省郑州市、三门峡市,山东省等多地已先后对辖区范围内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了公示,并要求整改。
不规范地名损害了民族文化
这是响应2018年12月10日,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46号)。根据要求,各地在2019年3月前需完成摸底排查并确定拟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清单。
民发〔2018〕146号文表示,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自2014年7月开始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求清理了一大批不规范地名,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一些“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割断了地名文脉,损害了民族文化,妨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民发〔2018〕146号文确定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二)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三)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同时,〔2018〕146号文给出了时间表,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工作;9月底前完成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相关公共标志牌及户外广告标牌、地图领域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任务。〔2018〕146号文明确,清理整治活动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
工作原则是审慎稳妥、依法实施;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体现特色、传承文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其中,要求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严格遵照认定标准,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合理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对于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改,防止乱改老地名,确保地名总体稳定。对于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要符合地名命名更名基本原则,体现历史、地理、人文特征和地方特色。
4种类型需要清理
民发〔2018〕146号文明确了“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共分为4个类型。
1.刻意夸大的“大地名”——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认定原则和标准是,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世界、环球、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全国、万国、特区、首府”等词语的地名,或通名层级混乱,刻意夸大地理实体功能的地名。
2.崇洋媚外的“洋地名”——包含外国人名、外国地名,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但历史上已经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如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列宁公园等。
认定原则和标准是含有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和用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
民发〔2018〕146号文举例MOMOPARK和帕提欧公馆,前者群众不知如何称呼,难以理解名称含义;后者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该文件明确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等不属于此范围。
3.怪异难懂的“怪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怪诞离奇、含义低级庸俗、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对用字不规范的认定原则和标准包括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专名中使用“·”“-”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含义怪诞、低级庸俗的地名包括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的地名;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名,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含义不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的地名,如哑巴路,黄泉路等。
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的认定原则和标准是,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4.重名同音的“重”地名——一个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称重名或同音。
有关“谁有住建部09.11.26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话题介绍,今天主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评论列表(3条)
我是宫柏号的签约作者“寒砧”
本文概览:近期网上关于“谁有住建部09.11.26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话题很是火热,主编也是针对谁有住建部09.11.26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
文章不错《谁有住建部09.11.26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很有帮助